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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交法律制度

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(来源原文,在新窗口打开)

外交部令第1号

版本与公开状态

2013-02-01施行

第一条 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》,参照有关国际惯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,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,其大使衔予以保留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大使衔应当终止:

(一)辞职或者被辞退的;

(二)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开除党籍的;

(三)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;

(四)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。

第三条 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,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。

第四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资料信息
所属专题
中国
材料性质
部门规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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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编号
D017

整理说明:外交核心:外交衔级制度的细化;区分大使衔与具体驻外大使职务。